本报讯 6月2日,记者获悉,肥东县政协原副主席马宜玉受贿一案,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马宜玉犯受贿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1961年出生的马宜玉, 2011年3月起担任肥东县政协副主席。 2014年1月,涉嫌受贿罪的马宜玉被批准逮捕。经审理查明,马宜玉共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19.66万元、购物卡2.3万元、 1000美元、 1000澳元。在给马宜玉送钱的9名行贿者中,最特别的一个人当属王某。马宜玉到哪个部门当领导,王某的生意就做到哪个部门。马宜玉与王某最早的一笔“合作”,要追溯到2002年,此时的马宜玉担任肥东县长临河镇党委书记。在马宜玉的帮助下,个体建筑承包商王某承接了南淝河长临河段护堤加固工程,为表示感谢王某到马宜玉家中送去了10万元。 2005年春节前,此时的马宜玉已调任肥东县农委,王某来到马宜玉办公室,询问农委是否有啥工程项目,并送给马宜玉8万元;后马宜玉提前向王某透露肥东县农委即将实施“生物预警与良种繁育项目”的相关信息,并让王某提前运作;后王某挂靠一家公司名下中标生物预警项目,为表示感谢王某又送给马宜玉7万元。 2007年3月,马宜玉调任肥东县交通局任局长;同年,王某便成立一家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用来承接道路工程监理业务;在马宜玉帮助下,王某的公司先后承接了肥东县渡改桥工程、农村公路改建工程等一系列交通工程的监理业务,为表示感谢王某到马宜玉办公室给其送去了10万元。 2008年8月,王某等6人共同出资成立了肥东县诚信燃气有限公司,其中马宜玉与其侄女共同出资60万元,以其侄女为股东持有15%的股份,后该股份转让给他人,马宜玉与其侄女收回了全部出资款及利息;但为感谢马宜玉在燃气公司申报和建设中的帮忙,王某提出马宜玉之前在燃气公司15%股份继续有效,并分三次向马宜玉支付“股权转让收益” 46万元。在2002至2012年的10年间,王某先后共送给马宜玉81万元。
除收受王某等企业老板所送的贿赂外,马宜玉还收受了多名交通局职工的贿赂。鉴于马宜玉自首、检举他人并查证属实、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庐检兆记者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