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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总惹祸 伤人事故多
来源:null 阅读量:10000 2015-08-05 11:00:12
  7月26日,湖北荆州一商场的扶手电梯卷入顾客,致使顾客死亡;8月1日,六安市一小区的电梯在维修时发生高坠,导致电梯内的维修工死亡;同日,在合肥的中环城卖场的扶手电梯,运行中台阶突然翘起,严重变形,所幸没有人员伤亡。接二连三的电梯事故,让人们谈“梯”色变。8月3日,记者从合肥市多个基层法院获悉,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纠纷不曾间断,其中电梯事故带来的人身伤害,几乎每年都会发生。
小区电梯急降致业主受伤
2012年10月12日下午5时左右,刘女士在自家小区乘坐电梯时,电梯突然从13楼到8楼急停,造成刘女士身体不适。事情发生后,物业公司向派出所报了警,并通知了相关质检部门及电梯公司。惊魂未定的刘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颈部、腰部等多处受伤。
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小区开发商以及电梯生产厂家由于一直未支付刘女士任何医疗费用。刘女士起诉到合肥市瑶海区法院,索赔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及电梯生产厂家对刘女士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他们各赔偿刘女士损失4.7万余元。
超市电梯口摔成十级伤残
去年3月16日下午,合肥市民岳某到省城北二环路上的某超市购物,该超市位于商场的负一楼。岳某从负一楼乘手扶电梯至一楼,在一楼的电梯口处,踩到地面的奶油滑倒。事发后,该超市员工带岳某至医院就诊,岳某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之后,岳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岳某与超市就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赔偿项目未能协商一致,故岳某诉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要求超市赔偿7.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岳某在超市摔倒后,超市应当对监控视频这一重要的证据予以保存。超市无法提供监控视频,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推定岳某主张的事实成立,超市赔偿岳某6.2万余元。
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待建立
“近年来,公共场所安全纠纷越来越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段法官向记者分析,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从三方面促进公共场所安全:一是,对经营、管理者而言,要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其所有的场所内硬件设施安全。同时,应配备数量足够、合格的安保人员。建立意外情况应急预案,对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积极进行救助,以避免一些损害的发生。
二是,对群众而言,要增强安全意识,学会自我保护。进入公共场所时一定要观察安全警示标志和疏散通道,遇到突发事件时要保持镇静,根据现场的具体环境,采取相应措施。一旦遭遇意外和侵权损害,要积极保存证据,并依法进行维权。
三是,对政府相关部门而言,要严格执行规定,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应对经营场所必要的安全设施严格检查验收,同时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定期对此类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宣传安全保障及应对知识,增强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形成有效抵御公共场所危险的社会氛围。·本报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