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案情很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仅因债务人逾期两个月未能按约定还款,债权人即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提前归还所借的全部款项。法院能支持其诉请吗?
霍邱人雷某与熊某是熟人,今年2月14日,雷某向熊某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熊某人民币十五万元整,从2015年3月份开始,每月还款三万元整。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还款日期。两个月后,雷某迟迟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这让熊某认为雷某无能力还款,今年5月10日,熊某遂将雷某诉至法院,请求雷某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
按借条的约定,债务未全部到期,熊某能否就借条上的全部债权,向雷某主张权利,要求雷某提前偿还呢?这成为案件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庭审中,熊某表示:按借条约定,雷某理应在出具借据后按期每月归还借款三万元,但其一直未能归还借款,雷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无力履行还款义务,也让自己有理由相信雷某将继续不履行合同义务。雷某对已到期的还款计划构成实际违约,对未到期的还款计划构成预期违约,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雷某则认为,两个月未还款,并不表明自己不还款,因此熊某仅能主张未还的两个月借款,不能要求自己提前归还全部借款,且双方也未约定还款期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虽未约定具体借款期限,但从借条约定内容可看出,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按月顺延至借款还清为止。但雷某未按约定,按月还款,构成了预期违约,使熊某有理由相信其可能不再履行按期还款义务,损害了熊某的期待债权。《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熊某要求雷某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7月29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雷某偿还熊某借款本金150000元。 ·张丁·
法官说法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虽然没有直接损害债权人的现实债权,但侵害了债权人的期待债权。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因此,在一方当事人构成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用三种方法进行违约救济,一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直接行使先诉起诉权;三是待履行期限届满后,追究违约方的实际违约责任。本案中,熊某采用了第二种救济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故法院对其诉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