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欠条上写有附注为由拒付欠款,能否得到认定?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欧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郭某人民币17850元。
2013年1月,郭某到欧某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做瓦工,至2014年1月30日,双方结算工资,扣除郭某已预支的1700元,欧某尚欠郭某工资款17850元。欧某当时因无款支付,便写一张欠条:“欠到郭某瓦工工资款计17850元。 ”并在后面注:“结账付款时需按实际工时及工资重新核对,方可支付工资款”字样,交郭某收执,并口头承诺今年春节后付款。春节后郭某多次找欧某索要欠款,直至郭某生病住院急需用钱,欧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欧某立即支付工资款17850元。
庭审时,欧某称:其当时在欠条上注有结账时需按实际工时及工资重新核对,方可支付工资款,郭某也知晓,但后来郭某不同意重新核算,故其拒绝支付。请求在法院主持下,重新核对实际工时后,据实给付。
法院认为,欧某欠郭某工资款,事实清楚,有欧某亲笔所书欠条佐证,欧某虽在欠条上注有结账付款时重新核对实际工时,并在庭审时要求重新核对郭某实际工时,但郭某对此不认可,且欧某也未提供重新核算实际工时的有关资料及证据。依常理,债务人在出具欠条时应当将账目算清,然后才出具欠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欧某在出具欠条前,将郭某预支款已经扣除,说明欧某对欠款数额已经确认。现又以当时没有核实实际工时,要求重新核实为由否认欠条,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