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看守所以搬迁为由,两次拒绝律师会见其当事人。 7月27日,记者从芜湖获悉,在接到律师提出的控告后,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并实施监督,使该律师的会见权得到落实。
今年6月30日,宣城市籍男子张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张某某的家人委托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路远,担任张某某的辩护律师。 7月2日,王律师前往南陵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张某某,但南陵县看守所以看守所刚刚搬迁、人手不够为由,不予批准会见,并告知王律师隔周再来。 7月9日,王律师再次前往南陵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张某某,南陵县看守所再次以上述理由拒绝了会见要求。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地处宣城市,前往南陵县看守所交通不便,不希望再来回奔波的王路远律师到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并提出控告:“南陵县看守所不予批准其会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检察院进行监督予以纠正。”
南陵县检察院受理该控告后,立即指派控申部门干警前往南陵县看守所了解情况。经了解,南陵县看守所于今年6月底搬迁,工作尚在对接中。但王路远作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依据相关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因此,王路远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南陵县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经南陵县检察院督查, 7月15日,南陵县看守所克服自身困难,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安排王路远律师会见其当事人张某某。
(闫庆云记者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