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电子券 结账使用受限
6月26日,宿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市民王女士投诉,称其在宿州市北关某饭店就餐时,发现该店参与糯米团团购活动,在网上购买电子券可享受花费78.2元享受100元餐费服务,使用规则上明确表述每次消费最多可使用3张糯米券,不限制使用人数。关于此活动细则,王女士当场向该店服务员咨询并确认。结账时,按王女士消费情况使用2张电子券最为划算,该店却只允许使用一张。
接诉转办后,经辖区北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教育并调解,该饭店负责人认识到错误,称因刚开业,许多工作须积极改进,并按照协议补足消费者多付的餐费。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酒店住宿消费 汽车却被刮擦
6月初,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一消费者投诉,反映其于5月底入住某酒店,将车辆停放在酒店指定停车位,退房离开时发现车辆被刮擦,向酒店反映,酒店不予处理。
接诉转办后,镜湖区吉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进行处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吉和市管所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营者最终赔偿消费者300元现金和200元消费券,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入住酒店,而且将车辆停放在酒店指定的停车位,酒店对其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酒店对消费者车辆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
收集微信点赞 兑换奖品被拒
6月1日,马鞍山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市民陈女士投诉,称其看了商家微信宣传朋友圈点30个赞即可领取手机电源的信息,当她好不容易收集了30个赞,前往桃源路与湖东路交叉口某智能手机专卖店进行兑换时,商家却称有数量限制,名额已满不予兑换。陈女士很是气愤,因为当时商家并没有在微信宣传中说明有数量限制,与商家协商未果。
接诉转办后,经过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东所执法人员调查,证实陈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陈女士说当时商家并没有在微信宣传中说明领取手机电源数量有限,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湖东所执法人员,对商家耐心讲解了《消法》等法律规定,商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同意补发一个充电宝给消费者。
点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商家没有事先告知兑换时有数量限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 李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