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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违反竞业限制赔偿原雇主30万
来源:null 阅读量:10000 2015-08-14 10:45:55

本报讯 娱乐公司的夜场主持人,因为与老东家签了竞业限制合同,在离职后,遭遇老东家提起的违约官司。8月13日,记者获悉,该主持人与老东家合肥某文化公司的官司经过合肥中级法院二审,最终以主持人败诉告终。

2010年11月,胡某在合肥某文化公司担任主持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聘用期内,胡某的工资按照其实际出场主持天数计算,每出场主持一晚1600元,此收入为税后收入;胡某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在合肥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经营相类似的夜场主持人工作;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按照胡某在该公司的实际工作天数乘以200元,随工资每月发放;如胡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该公司有权终止支付该补偿金,同时胡某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胡某工作期间,该公司除支付工资,还支付20万余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在终止劳动合同后,胡某随即到合肥某娱乐公司担任主持人工作。

老东家不乐意了,认为胡某违约,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胡某立即停止在合肥某娱乐公司的主持人工作,且支付其违约金30万元。

胡某辩称,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且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标准过低,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发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违法的。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胡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约定有效,判决胡某立即停止在合肥某娱乐公司担任主持人工作,并赔偿合肥某文化公司违约金30万元。

胡某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最终维持原判。(程业英 王鹏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