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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不满五年又行抢劫
来源:null 阅读量:10000 2015-08-18 11:36:03

刑满出狱后,不思悔改,又在公交车站台处抢劫。近日舒城县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3月3日,舒城人孙某在城关镇沙埂公交站台处,见女子陈某雅独自一人在候车,便起意抢劫。孙某先是从陈某雅的背后抱住陈某雅的腰部,见陈某雅挣扎反抗,便改用手腕勒住陈某雅的脖子,将挎包抢走。孙某在逃跑至舒中村时被附近群众合力抓获。经鉴定,挎包及包内一支口红共价值人民币93元。破案后,被抢物品已退还陈某雅。

经查明,孙某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霍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

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孙某的犯罪情节和事实,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张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