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听从副镇长安排,出纳会计将保管的公款借给他人用于企业验资和工程建设。法院一审以上述两行为系副镇长安排为由,不予认定为挪用公款行为。8月12日,记者获悉,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法院二审最终将上述两起行为认定为犯罪。
今年53岁的曹见亮,原是霍邱县龙潭镇农经站的出纳会计。2014年10月,曹见亮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今年1月4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曹见亮共涉嫌13起挪用公款行为。今年3月19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曹见亮挪用公款11起共168.8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起诉书指控13起挪用公款行为,有2起没有得到认定,其中一起为:2012年,作为龙潭镇招商引资项目,刘某回乡创办了鑫锐达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在验资时资金不足,刘某找到龙潭镇副镇长赵本勇,希望能从镇里借款,经赵本勇安排,曹见亮从其保管的村庄整治项目款中借给刘某50万元,刘某验资结束后将50万元归还曹见亮。另一起没有得到认定的为:2012年6月,在龙潭镇修建村村通工程的王某,因缺少资金找到龙潭镇副镇长赵本勇借款,后曹见亮按照赵本勇要求,开具4万元的现金支票并提取后将钱交给赵本勇,赵本勇又把这4万元交给王某用于村村通工程建设使用。由于王某的工程没有决算,此笔借款直到案发仍未收回。
对于上述两起行为,法院一审认为,借给刘某50万元用于验资,由副镇长赵本勇安排借款,不能认定为曹见亮个人行为;借给王某4万元,由副镇长赵本勇借出预付王某的工程款,不能认定为曹见亮个人行为。一审判决后,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并得到支持。抗诉意见认为,曹见亮作为财务主管人员,明知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规定,未提出反对意见,并积极配合将公款借给刘某、王某使用;此外,刘某借款为了公司注册,王某借款为了承办工程,二人的目的均是为了获取利益;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并不要求挪用人获取个人利益,因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被告人曹见亮同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6月24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日前,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对于一审没有认定的两起行为,二审认为,按照规定公款应当经镇长审批方可支出,曹见亮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其保管的公款中支出50万元给刘某用于公司验资,借给赵本勇4万元且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曹见亮借出上述两笔公款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改判曹见亮有期徒刑6年6个月。
(黄亮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