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林的简历显示,其于2006年10月任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0年4月任安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上市)工作办公室主任;2013年4月任安徽高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13年11月至案发前任安徽高速融资租赁公司董事、总经理。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安庆市人民政府和上海绿地集团签订了《关于建设安庆市中心商务区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要求,上海绿地集团需预交土地挂牌履约金。因融资难,绿地集团工作人员找到时任安庆市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张吉林帮忙。张吉林个人决定从城投公司拆借资金5000万元给绿地集团,并签订了借款协议。至2009年12月,绿地集团陆续归还借款。
绿地集团为感谢张吉林的支持,同意为张吉林解决一辆交通工具。随后,绿地集团以签订虚假的材料采购合同形式,支付张吉林12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吉林共有29起受贿犯罪事实。2007年至2014年,其在职务不断变换期间,利用工程资金拆借、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人员现金、购物卡、加油卡及手表、冰柜、手机、电脑等贿赂。
张吉林辩称多起“受贿事实”都只是礼尚往来,并无具体请托事项。法院认为,行贿人均是看中了张吉林手中的职权而行贿,行贿的目的是为了感谢或者希望得到张吉林的关照。张吉林明知而收受财物,应认定为受贿。
法院认定,张吉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安庆市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5000万元供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构成挪用公款罪;张吉林受贿共计人民币171.78万元、购物卡13.2万元、美元2000元、价值1.3万元浪琴牌手表一支、价值5200元天梭牌手表一支、价值1.9万元帝驼牌手表一支、加油卡5000元、IBM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两部、海尔冰柜一台,构成受贿罪。同时张吉林有自首情节。
法院一审判决张吉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记者 唐欢 实习生 朱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