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对逾期未年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2013年6月,原告李某为其所有的一辆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同年9月份,该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失,原告多次与该保险公司协商索赔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李某车辆的到期年检日为2013年7月31日,其车辆发生事故时,车子已过年检期限,原告却未按时办理年检手续,属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对李某车辆的事故损失可拒绝赔付。
贵池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辆不按期检验并不必然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最终,该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
·唐金法 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