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尚某,怀远县人,2010年12月担任怀远县龙亢中心粮库副主任,负责协调徐圩分库、白湖、尚庙收购、保管工作。
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尚某在担任怀远县龙亢中心粮库副主任期间,利用代表龙亢中心粮库与安徽快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洽谈出租龙亢中心粮库白湖分库的职务便利,采用隐瞒实际租金收入的方式,将安徽快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至2014年间支付给怀远县龙亢中心粮库的房屋部分租金予以侵吞,每年4万元,共计12万元。(王丽)
被告人尚某,怀远县人,2010年12月担任怀远县龙亢中心粮库副主任,负责协调徐圩分库、白湖、尚庙收购、保管工作。
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尚某在担任怀远县龙亢中心粮库副主任期间,利用代表龙亢中心粮库与安徽快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洽谈出租龙亢中心粮库白湖分库的职务便利,采用隐瞒实际租金收入的方式,将安徽快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至2014年间支付给怀远县龙亢中心粮库的房屋部分租金予以侵吞,每年4万元,共计12万元。(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