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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销售食品需先办证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15-08-31 10:19:01

阜南讯 药店里卖食品法律没有禁止,但是前提是必须依法核准,达到规定的条件,办理好相关证照后,才可经营。近日,阜南县一药店在没有办理相关证照的前提下,随意售卖红枣、葡萄干和木耳等干鲜品类食品,属于无证经营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

日前,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阜南县城一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药店中销售有红枣、葡萄干和木耳等属于干鲜类的食品。进一步查看,这些食品的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址等,只有标示着“新疆某产业基地出品”的字样。

《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食品需要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规定,食品标签不标明生产日期和等应当标明事项的,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执法人员要求该药店提供《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药店说没有办理。执法人员查看其营业执照,发现也没有核准食品经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有红枣、葡萄干、木耳等食品27袋(盒)摆柜待售。该药店经营者称,药店销售中药材,有的顾客买药时曾问过是否有红枣、葡萄干这些东西,觉得有顾客要,就少量进了一些,配着卖。“药食同源,药店卖食品应该没什么问题吧?”对于该药店的疑问,执法人员告诉店方,药店可以兼营食品,但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先行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和变更营业执照,证照齐全后才可经营。红枣虽然在中药材中有配方,勉强算是中药材,但是葡萄干、木耳却是与中药材一点不搭边了。

执法人员认为该药店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预包装食品,且包装标志不齐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遂立案进行了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中。(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