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现年69岁,家住颍上县王岗镇某村。原判决书载明:在1997年9月,汪某伙同其他7名被告人参与冲击国家机关事件,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4年后刑满释放。汪某申诉的理由是:原判决采用了没有到现场证人的虚假证言,追究其刑事责任,缺乏事实证据。其诉求是:要求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判处其无罪。但此案已经省高院复查认为,该院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书证等,足以认定,决定不予再审。
接访进行20分钟后,最高人民法院接访法官告知汪某,其申诉理由无证据支持,该案不予再审。8月28日下午,最高法院还利用与该院对接的远程视频系统接访了一起行政赔偿案件的两名当事人。(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