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阳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付某在一起事故中不慎受伤,到某医院进行治疗,由于伤势不重,付某的致害人认为花不了多少钱。可当出院结账时,面对近万元的账单时,致害人彻底傻了眼。
一个小伤竟花费如此之多的医疗费,这让致害人无法接受。其怀疑医院医生是不是给付某用了一些昂贵而又不合理的药物。于是向鉴定机构申请了用药合理性鉴定,鉴定结果发现,居然有5000多元的药属于非必须用药。致害人因此而不愿意赔偿付某这5000多元的医药费。由于无法得到赔偿,付某只好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庭经过审查认为,付某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为医院为付某使用了非必须用药,使付某付出的5000多元无法得到致害人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医院承担。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偿付这5000多元非必须用药的费用。
·王永民 邵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