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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子老人诉请“隔代探视权”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09-22 11:24:38

唯一的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孙女由他们长期照顾,祖孙亲情难以割舍,但儿子去世后,不明事理的儿媳却阻止两位老人探望孙女,老人无奈将儿媳告上法庭。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叶某、周某的诉请,判决他们享有探望孙女的权利,可以在每年暑假、寒假期间各探望一次,儿媳田某应予以协助。

叶某、周某是老两口,老两口说,田某原是两人的儿媳,他们的儿子叶某某于2012年2月去世后,田某就拒绝两人探望其孙女,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田某允许并协助两人行使对孙女的探望权。经查,叶某、周某之子叶某某与田某婚后于2009年12月17日生育一女孩,2012年4月2日叶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叶某、周某因探望其孙女与田某发生纠纷,遂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之女系叶某、周某孙女,与叶某、周某之间属直系血亲关系,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祖孙之间存在着血浓于水的感情,这种血脉联系的亲情是无法割裂的;叶某、周某之子叶某某去世后,两人与孙女之间的亲情更显珍贵,祖父母探望孙女符合公序良俗,而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助于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公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七条之规定,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李斌·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的与未成年人子女联系、会面、交流的权利,探望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子女和离异后的父母保持良好关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
我国现有的法律中虽然没有规定隔代探望权,但隔代探望权是建立在自然血缘关系之上,来自于亲情的羁绊,是血缘关系中固有亲情之体现。本案中,叶某和周某的儿子去世,两位老人本已很悲痛,再拒绝他们探望孙女的权利,有悖情理和法理,既不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更不利于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精神赡养需要。且隔代探望权这项权利不同于一般探望权,是隶属于亲属权的独立权利。在符合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