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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物品可偷 竟放火发泄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09-24 16:50:36

因室内无值钱物品可偷,盗贼便以放火发泄不满,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不但被判坐牢一年,受害人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廉某赔偿原告赵某财产损失28347.34元。

2014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廉某到原告赵某无人居住的楼房内实施盗窃,因为没有发现有盗窃价值的财物,便将一楼靠窗户下面的稻草点燃,造成原告房屋受损,屋内物品被烧毁。2014年3月19日,颍上县公安局对赵某家被毁物品作出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赵某家被损坏的物品价值17985元。2014年1月17日,安徽科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预算书对赵某房屋损坏程度维修加固造价作出预算,其工程造价为10362.34元。2014年10月22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廉某犯有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5年3月30日,受害人赵某作为原告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损失28347.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廉某放火将原告房屋点燃,造成原告屋内财产损失17985元,房屋维修加固费用10362.34元,共计28347.34元,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交的颍上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颍上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工程预算书予以证实,理由充分,合议庭遂作出了上述民事判决。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