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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0-08 11: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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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陈照伟、蔡卫华、郭敏:关于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代偿款3080741.29元、违约金22793.75元及利息65381.26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25日,此后3080741.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基准贷款利率5.6%的三倍计算,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律师代理费57400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3497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执行费38525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安徽四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四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聂爱民、周先兰:关于阮新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阮新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刘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神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神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宏立即偿还安徽神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85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沈庆全、沈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庆萍诉沈庆芝、沈庆全、沈伟继承纠纷一案,沈庆萍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继承人李朝英的遗产进行分割。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12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宋铁军、裘松花:本院受理的原告沈艳晖与被告宋铁军、裘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艳晖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艳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葛永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康地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永强、蔡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葛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康地新技术有限公司饲料款30万元;二、被告蔡传东对上述第一项葛永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梅果弟、周旋、林永轻、梅雪艳、章细发、翁丽娟、吴清红、陈招洪、安徽省泰盈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64、02365、0236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王有付、韩庆发、合肥徽傲服饰有限公司、林永轻、梅雪艳、章细发、翁丽娟、吴清红、梅果弟、周旋、陈招洪、安徽省泰盈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诉请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67、第023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合肥万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国生、厉德红: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求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安徽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曹庆腾、杨丽丽、曹庆庆、周伟、谢成祥、张从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诉请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0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姜世安、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东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史玉国:本院受理原告廖秋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李鑫:本院受理原告汪金贵诉你、耿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沈承伙:本院受理原告钱传海诉被告沈承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魏继军、夏尚海:本院受理原告黄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史秀娟:本院受理原告张家祥诉被告史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鹏达建设安徽骁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63号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双嘉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鹏达建设安徽骁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童金锁:本院受理原告方世虎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侯美玲:本院受理原告计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7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光曙、刘华云、刘青: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光曙、刘华云、刘青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光曙、刘华云、刘青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光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08947.05元、违约金(以382338.75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8日起,以2026608.3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4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租赁物件残值转让费2000元;二、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被告刘光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光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高仲良:本院受理原告余荣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仲良偿还原告余荣地借款200000元;二、被告高仲良支付原告余荣地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8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上一、二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余荣地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孙勇(身份证号码3401111975xxxx4510):本院立案执行的孙道仓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资产评估报告书、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1、孙勇向孙道仓支付执行款400000元,支付诉讼费6270元,执行费6089元,后期迟延履行利息未计入。2、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新房报字[2015]2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521828元,单价6384元/m2。3、如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在接接到评估报告书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4、如未提出异议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拍卖孙勇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翠微路北、宝塔路西朝霞园9幢202室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吴增斯:本院受理原告骆志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偿还骆志刚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定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学峰、秦睿、孙科、孙宏霞、孙明芝:本院受理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学峰、秦睿、孙科、孙宏霞、孙明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1986136.37元,并自2015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万元;三、原告对被告孙明芝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梦园小区听荷居8幢604室房产(合产字第811097794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王学峰、秦睿、孙科、孙宏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三利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杨齐素、王松玲、黄泽云、李声珍、王松斌、郑生团:本院受理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姜世安、姜政、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黄东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黄东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883001元、利息33554元(暂计算至2013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3500元、执行费16245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合肥伟帅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华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用549705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527716.8元(违约金按年息24%自2011年6月17日暂计算至2015年6月16日,实际应计算至款清日至),合计人民币1077421.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盛国际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用1125495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1080475.2元(违约金按年息24%自2011年6月17日暂计算至2015年6月16日,实际应计算至款清日至),合计人民币2205970.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张孟龙、刘万菊:本院受理执行张冉雯星与张孟龙、刘万菊赠与合同纠纷,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三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严四兵、周桃连: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刘李程、谢玲琳: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王群: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吴永忠、徐文春: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夏翠兰:本院受理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安庆市金硼化肥有限公司、程度友、翟艳丽、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安庆市大化化肥有限公司、安徽万里通管业有限公司、汪芳庆、刘心青、孙文良、余宜华、翟腾飞、王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刘庆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盛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盛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65205.07元、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以13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以2735205.07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刘庆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庆飞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赵华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藕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定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刘飞、王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刘飞、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郭孝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郭孝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张展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张展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胡同彬: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会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同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徐建华、刘二华、徐建国:本院受理原告黄兆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6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胡朝勤、贾佳、沈晓鸿、胡晓露、王家银、沈训宜、祁美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浙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浙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以2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6‰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胡朝勤、贾佳、沈晓鸿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朝勤、贾佳、沈晓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合肥浙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朝勤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元一时代广场7幢7-2803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40248号,建筑面积:143.88平方米)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10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原告合肥浙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晓露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东七栈塘小区1幢301室房屋(产权证号:瑶062905,建筑面积:76.54平方米)、被告王家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居山庄锦龙居8幢504室房屋(产权证号:蜀050424,建筑面积:94.50平方米)以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居山庄锦龙居14幢403室房屋(产权证号:蜀050490,建筑面积:90.70平方米)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10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原告合肥浙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沈训宜、祁美林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敬亭山路以西名人御苑1幢2507室及地下车库1259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025636号,建筑面积:136.91平方米)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10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李明青、张玉萍、汤道伦、张云霞、合肥市明青工贸有限公司、李运豪: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李明青、张玉萍、汤道伦、张云霞、合肥市明青工贸有限公司、李运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5年12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显宝、张超宇、刘玉珍、张希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安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显宝、张超宇、刘玉珍、张希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5年12月14日10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