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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碎性骨折只获赔2万元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0-09 11:00:51

歙县讯 歙县农民王某在县城务工时致伤,与包工头和工程发包企业签了调解协议,领取了2万元赔偿款。事后,王某觉得不公平,提起诉讼。近日,该案经二审终审,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法撤销了该协议。

民工邵某从歙县某房地产公司承包了一商住楼主楼的大理石工程,随即叫来王某做砖工。2014年6月19日早上,王某搬运大理石时,脚下踩空,从7楼天井摔落到6楼。经医院诊断,王某双跟骨粉碎性骨折,腰2、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2015年2月2日,房地产公司、邵某、王某三方签订调解协议,载明:王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公司向王某支付一次性补助金2万元;本协议为终结处理协议,内容为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年3月18日,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脊柱损伤伤残八级,左、右足损伤分别伤残十级。王某诉称,治疗期间,房地产公司和邵某没有为他支付一分钱医疗费,是在生活无着的情况下签字的,当时,他根本无暇顾及协议内容。

歙县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和邵某依法应对王某受损害导致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王某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签调解协议时,王某的损失尚不确定。现王某伤情构成一个八级、两个十级,按照最低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一项,损失就超过6万元。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支付一次性补助金2万元,作为三方当事人对该事故的最终处理,所签调解协议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认定为显失公平,依法予以撤销。宣判后,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叶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