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消费者协会接诉后,立即联系涉诉双方进行调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入住酒店,而且将车辆停放在酒店指定的停车位,酒店对其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酒店对消费者车辆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过调解,经营者最终赔偿消费者300元现金和200元消费券,消费者表示满意。
芜湖市消费者协会提醒相关经营者,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掉以轻心,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吴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