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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交通事故致死亡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0-13 10:02:07

今年2月4日,浓浓的年味还未散去,到处仍弥漫着节日的欢庆气氛。滁州市311省道却发生了一起血淋淋的死亡交通事故。围绕该起事故,两家保险公司、多方当事人对死者的死亡赔偿款由谁承担,产生了激烈纷争。

当日晚5时45分许,太阳早早落下,四周一片黑寂。311省道滁州段却陆续传来两声刺耳的响声。58岁的行人汤某在由西向东横穿311省道时,被由南向北由刘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撞伤。该事故发生后,汤某爬起后往回走时,又被由北向南由李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撞击,当场死亡。然而负责该起事故的交警队经调查后,并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只是出具了相关的事故证明。由于责任未明,汤某家人拿着事故证明和保单寻找相关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汤某家人将涉案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涉案两车的车主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经过均无异议,但认为其投保了相关保险,应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两家保险公司却对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产生异议,均认为应由对方承担主要责任,自身承担次要责任。各方对举证的证据材料纷争不断,意见分歧极大,使案件审理陷入僵持。

庭审后,承办法官积极调查了解情况,经过多方询问、比对、对质,严格还原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在此基础上,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调解,使两家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的责任有了清楚的认识,同时死者家人对汤某横穿马路的行为也认识到其有不当之处。本着化解纠纷,互谅互让的原则,在经过一个多月的电话调解沟通后,各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汤某承担事故责任的30%、第一次事故车辆承担责任20%、第二次事故车辆承担责任50%,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汤某家人获得赔偿款共计47.5万元。

·孙春孺·

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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