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讯 近日,含山县人民法院对含山县公安局侦办的“5·20”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豆某某、王某某等30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拘役3个月不等;分别被并处罚金20万元至5万元不等;分别被判处没收违法所得43万元至0.6万元不等。被告单位马鞍山某某有限公司、含山县某某有限公司、巢湖市某某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单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豆某某2010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8.3%至10%“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王某某等“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 2010年3月至2012年8月期间,豆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2010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豆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票面价税总额8.3%至10%“开票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38份,价税合计近亿元,税额1400多万元。(胡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