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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政府因复议决定成被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0-14 09:36:36

本网讯 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认定案件,原告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安庆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这是该院首次受理的市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依据的正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成为被告或将成为常态。

经查明:2014年9月17日15时左右,原告的木工余某在安徽新昌大厦地下室拆钢架时,不慎被倒下的一根钢管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第9肋骨骨折。2014年9月30日,余某突发左上腹部疼痛,又经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胰腺挫伤、肠系膜血肿。余某接受治疗恢复后向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审查后认定余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伤,构成工伤。而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安庆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市政府经过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材料作出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

原告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程序违法;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没有查明事实,故诉请法院撤销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迎江法院审理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及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最终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王燕 李蕊 记者 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