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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法院首发支付令催缴物业费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0-20 09:56:04

本网讯 一件事实明确的借贷纠纷,如果遇到老赖,起诉到法院,打个官司哪怕是简易程序,少则3个月,多则半年。10月19日,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获悉,对于简单明了的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不妨尝试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将大大缩短整个解决纠纷的时间。

“虽然涉及到我国诉讼程序中的督促程序以及支付令,离我们日常生活有点远,但是如果你真正了解它,就会发现对于有纠纷需要解决的当事人,会提供更高效率的解决方式。”蜀山法院小额速裁庭庭长张磊告诉记者。

10月8日,小长假后第一个工作日,辖区内一家物业公司向该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小区的居民刘某支付拖欠的1000多元物业费。法院当天立案,经过速裁庭审查,当天就下达了支付令。

“这是今年我院第一个督促程序案件。”张磊介绍,也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第一张支付令。“新民诉法修改以前,督促程序基本被当事人淡忘,法院很少能够使用该程序解决纠纷,可以理解为‘休眠’状态。修改后的督促程序更加具有操作性,蜀山法院立即将其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定了《蜀山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化解欠缴物业费纠纷实施细则》,并根据欠缴物业费纠纷的特性,尝试适用督促程序,用非诉程序化解逐年递增的物业类纠纷。 ”

据了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作出了更加具体、实用的规定,并对原有的条文进行了两项重大修改:一是督促程序不再以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必然导致终结,而是由法院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是督促程序终结后,不以申请人的启动而自行转入诉讼程序。上述两方面的改进有效防控被申请人滥用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造成大量的支付令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导致督促程序无法发挥其实际作用;另外,删除了申请人在督促程序终结后的立案环节,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实现了诉与非诉的无缝对接。(记者 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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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案件可自行转入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