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分为商业险和交强险。车辆保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车主的风险,但被投保人若违反车辆保险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也有权不予赔偿。近日,泾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公司向车辆投保人索赔的案件。
2013年5月,魏柯就其所有的变型拖拉机向泾县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5月14日至2014年5月13日。保险期间,魏柯将投保车辆交由未取得变型拖拉机驾驶资格的其子魏龙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王某受伤并死亡。王某家属将魏柯、魏龙及泾县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偿。经法院调解,死者家属同魏柯父子两人及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但保留对魏柯父子两人的追偿权。现保险公司向魏柯父子两人追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魏柯父子两人连带返还垫付赔偿款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魏柯作为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其将投保车辆交由未取得变型拖拉机驾驶资格的魏龙驾驶并发生致第三人受伤死亡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魏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享有追偿权。承办法官仔细向两被告阐明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他们意识到由于自身的过错导致了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动明确表示愿意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考虑到两被告的家庭条件,承办法官积极与保险公司协商,建议其考虑实际因素,作出一定减免。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两被告归还垫付款共3万余元,于今年年底前一次性归还。
·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