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传美、陈登荣: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吴化干、黄凤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许正胜、杨金凤: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亚松诉被告许正胜、杨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许正胜、杨金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亚松借款本金3995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1.87%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原告周亚松对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环湖东路397号青杨苑小区1幢605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许正胜、杨金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周亚松律师费20000元;四、驳回原告周亚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叶少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叶少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张其云、许华:本院受理原告陆忠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其云、许华连带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利息21356元(从2013年6月15日按银行同期年利率5.6%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还款时止),共计2213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韩玉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韩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刘俊:本院受理原告宣以浩与被告刘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宣以浩将位于合肥市合经区耕耘路北、莲花路西红莲园6幢405室(建筑面积88.83平方米,房地产证号:合产字第110060272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宣以浩名下。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被告刘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江名文、梁峰:本院受理的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2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周美云、毛建敏: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周美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99211元及违约金72929元(按应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七暂计算至2013年3月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毛建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毛建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美云追偿;四、驳回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0元,减半收取2740元,由被告周美云、毛建敏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周美云、毛建敏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民二初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刘恒新、王雪梅、毛垒: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陈衍峰:本院受理原告谢其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朱金松、沈胜勇:本院受理原告许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沈胜勇、朱金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许武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二、沈胜勇向许武支付约定的利息,分别从2011年4月25日和2011年5月5日开始计算,均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许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7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000元,由沈胜勇和朱金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张春香、王又堂:本院受理原告许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解除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张春香之间于2013年3月11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二、张春香向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4年6月25日的所欠租金十三万七千六百四十六元(¥137646元),并承担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三、被告王又堂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上列二、三项均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四十元、公告费八百元,合计四千三百四十元,由张春香、王又堂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唐治中、许文革、孙志宏、合肥普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及你个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唐治中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23幢403室(产权证号:合蜀字第140023879号,建筑面积:145.11平米)房屋一套。该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皖天源[2015]房估字第S006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评估总价为86.91万元,评估单价为5989元/平方米。由于你单位及你个人均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评估报告,送达10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房屋。
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3)合高新执字第00462号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被执行人唐治中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23幢403室(产权证号:合蜀字第140023879号,建筑面积:145.11平米)房屋一套。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邢台轧辊冶金备件炉料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得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佘祥伍:苏先海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佘祥伍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与全椒路交口吟春苑高07幢1003室成套住宅(产权证号:合产字第032004号)一套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为单价7270元/m2,总价1065418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袁斌:本院受理原告武晓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郎胜: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移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2年5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款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殷金泉、梁作英:本院受理原告王国霞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2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张冬冬、牛艳、李瑞、李强、马伟、朱广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91、1492、14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沈红丽、郑平、李玲丽、合肥振宇装饰有限公司、何正勇、朱书兰、安徽省茂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72、1473、14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合肥隆奥木业有限公司、吴桂云、王祥正、王磊、管恒凤: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公 告
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宋坤、王燕川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2份、申请书副本2份、证据材料2份(20张)、举证通知书2份及开庭通知书2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分别定于2016年1月7日上午8时30分;2016年1月7日下午3时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2日
公 告
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周传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5]499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2日
公 告
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你方与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案号:2015合仲字第0360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和2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2日
公 告
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你方与民航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后勤生活服务中心(案号:2015合仲字第0361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和2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0日下午4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2日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鲍广福;职工姓名:鲍广福;性别:男;年龄:48;身份证号码:342422196703026491;用人单位:合肥思壮新型门窗销售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安装工;申请时间:2015年7月15日;事故时间:2014年7月18日;事故地点:该公司蒙城北路与涡阳路交口二号仓库内;诊断时间:2014年7月18日;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右拇指、右食指、右中指。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2014年7月18日,鲍广福在你公司蒙城北路与涡阳路交口二号仓库内下料时,右手不慎被切割机锯伤。致:右拇指撕脱离断伤、右示指皮肤及软组织缺损、右示指双侧指动脉、神经及屈肌腱断裂、右示指远节指骨骨质缺损及甲床挫裂伤、右中指远节离断伤。
2015年7月15日受理鲍广福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鲍广福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2日
公 告
合肥胜创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吕迎春、夏明兴、武光宏、张建和顾忠武诉你单位关于劳动争议一案(肥劳人仲案字[2015]第113号、133号、134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5年12月24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次日起1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2日
下列单位营运证遗失,声明作废。
▲黄山市江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营运证,证号341021257841,车号6411挂
▲黄山市江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营运证,证号341021257864,车号G066挂
▲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营运证,证号341021257744,车号64012
▲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营运证,证号341021257455,车号65159
▲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营运证,证号341021257742,车号G145挂
▲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营运证,证号341021257743车号G560挂
▲黄山市歙县景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营运证,证号341021257802,车号65398
▲黄山市歙县景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营运证,证号341021255273,车号7183挂
▲黄山市歙县景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营运证,证号341021255098,车号7202挂
▲歙县顺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营运证,证号341021256284,车号65579
遗失声明
▲李彬证号342122197501052614身份证遗失,声明作废。
▲刘雅琦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女,2014年10月19日12时44份,出生证编号0341107992,声明作废。
▲太和县张海良坐落太和县人民路建设巷2号8#303室房产证遗失,房地产证号码:2201800228,声明作废。
▲安徽省临泉县万隆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遗失,证号编号皖XK16-204-00460,声明作废。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皖QD221警”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后号牌;“皖 QD030警”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后号牌;“皖QD171警”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后号牌;“皖QD222警”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后号牌,均遗失,声明作废。
▲安徽省白湖公安局“皖Q0218警”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前、后号牌;“皖Q0258警”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后号牌;“皖Q0300警”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后号牌,均遗失,声明作废。
合肥隆奥木业有限公司、吴桂云、王祥正、王磊: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安徽省合肥市灵运粮贸有限公司、肖艳、马明臣、臧芳兰、张迪生、肖必珍: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陈莹: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英迪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上述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莹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135号123幢102室(房产证合包字第150008621号)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38747300万元,现向你们送达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的皖正房评报[2015]字第0671号评估报告和本院(2015)合执字第00050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梁支开:本院受理原告左黄飞诉你及梁支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赔付左黄飞97916.17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班学会、孔骏、姚燕、唐基峥:本院受理原告代世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许文徽、钟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艳红与被告许文徽、钟红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文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艳红车辆维修费13400元、车损评估费948元,合计14348元;二、被告钟红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赔偿款在2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朱艳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58元,由钟红负担25元,许文徽负担133元。公告费800元,由许文徽、钟红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谢长东、陈先霞、胡桂琴、陶胜传、李淑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邵优顺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邵优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我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我院依法作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10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周培惠、何志明、何志庆、徐飞虎、徐忠心、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安徽金森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春贵、张旭鸣、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07、0100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季学峰:本院受理原告陈传超诉被告季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传超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5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920.21元(自2014年1月12日起暂计至2015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顺延至货款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合肥日晟劳务有限公司、邹俊、李德敏、安徽晟芃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