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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场经营权撂倒三城管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0-23 11:48:05

本网讯 以办理渣土场审批手续需要费用为名,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行政执法所副所长与两名工作人员向经营者索贿130万。同时该副所长又在同一块渣土场的买卖中做中介人,骗取差价上百万。10月21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据指控,被告人李某为蜀山小庙镇行政执法所副所长。被告人陶某和张某为该行政执法所工作人员。

2013年11月,经蜀山区政府同意,蜀山区小庙镇将小庙村老庄组,马场村星东组等范围内的土地划定为马场弃土场。同时,小庙镇还存在小蜀山和工业区两处非法弃土点。

康某为了经营马场弃土场,沙某为了经营工业区弃土点,找到了三被告人。三被告人商量以办理渣土场审批手续需要费用为名,向康某索要100万元,向沙某索要30万元。康某、沙某实际分别将50万元、10万元打入了李某个人账户。之后三被告人安排康某、沙某共同经营弃土场。60万被三被告人分赃。

2013年12月,沈某欲购买马场弃土场、小蜀山弃土点(经营者为赵某),于是找到被告人李某。李某在从中撮合这笔买卖时,故意不让双方见面,自己从中赚取差价。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130万元,其中70万元未遂,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325万元,其中160万元未遂,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李某承认指控的事实,但是辩称自己在做中介时,没有故意不让买卖双方见面,而是双方自己不愿意见面。同时认为弃土场的经营权必须由小庙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而自己没有权力授予他们经营权。(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