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不久,该地块拆迁安置工作全面推开,万某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决定为不符合安置政策的田某、唐某进行了安置,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对被告人万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并无争议。但是对于万某所犯罪行,是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以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产生了不同意见。
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均属于职务犯罪,受贿罪所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指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而滥用职权罪所侵犯的则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指“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二者之间属于独立的两个犯罪。
而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乃是理论上的一种概括,牵连犯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断,需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渎职犯罪、受贿犯罪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或者职权实施的犯罪,对这类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符合立法旨意,也符合历来的司法立场。当牵连犯的目的行为、手段行为的危害性都比较大,理应给予严肃处理,采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有放纵之嫌,可能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
经过审委会认真研讨,法院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对万某作出了有罪判决,较好地体现了对刑法明确列举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少数渎职罪以外的贪赃枉法等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司法精神。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