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指控,2006年凤台县杨村镇某村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取土用于砖厂建设,使其耕地形成了水塘。2012年,被告人赵某向凤台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举报了该村王某违法用地一事,同年2月6日县国土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凤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8月2日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县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对王某执行了罚款的决定,但由于水塘形成面积较大、较深,没有办法恢复原状,使得执行不能。赵某便认为县法院处理不公、存在包庇。凤台县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说理解释,其仍不能接受。
从2013年至案发,被告人赵某先后在新浪上注册新浪微博,多次在微博内发布辱骂、诽谤凤台县人民法院以及该院院长及工作人员的言论,该微博不断被群众关注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凤台县人民法院的公众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经淮南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远程勘查统计,从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6日,赵某在新浪微博中发表辱骂诽谤“凤台县法院”的言论达14篇,该微博内容被转发949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捏造事实,多次利用网络辱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当庭表示不该辱骂法院、法官,更不应该辱骂法官的家人,愿意认罪。
本案将择期宣判。
(李旭东 刘志超 法治安徽网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