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省成本,而提供简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降温设施,为此,颍上县个体老板钱某赔付了工人孙某经济损失6800.28元。
钱某从事礼品盒加工,孙某在其厂里干活。 2014年8月4日,因为天气炎热,钱某提供未带有保护罩的风扇为工厂里工作的工人降温。工作中,孙某搬动正在运行的风扇时,右手拇指被风扇打伤,造成右手拇指骨折。孙某受伤后,先后到颍上县谢桥镇中心医院、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医院急诊门诊治疗,治疗期间的费用均由钱某支付。
2015年4月20日,孙某委托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对其“三期”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孙某右手拇指损伤,误工期为伤后90天,伤后30天需设1人护理;伤后20天需要增加营养。孙某认为:钱某只支付其治疗期间的费用,治疗结束后,其多次找钱某协商赔偿未果,孙某向颍上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钱某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135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孙某明知未有保护罩的风扇正在工作,未让风扇停止工作就搬动,导致扇叶将其手指打伤,本人存在严重过失,综合该案案情分析,合议庭认为,孙某应自行负担40%的损失,钱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钱某按60%的赔偿责任,赔偿孙某6800.28元,孙某自行负担4533.52元。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