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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1-02 11: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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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富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向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孙武、陈玲: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与孙武、陈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王颖: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与被告王颖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合肥经开区临湖社区20#楼商102室(建筑面积为78.03平方米);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6993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21日,以后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1798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安徽泰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与被告安徽泰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标准厂房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合肥经开区莲花路标准厂房标IB座二层部分(建筑面积为470平方米)房屋;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28200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以后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846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与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合肥经开区紫云花园商铺紫云路176、178、180号房屋;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78717.3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7日,以后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1497.6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郑军: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035.46元(至2013年4月18日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775.56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郑军负担40元,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元。公告费800元,由郑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刘原平、金花美、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周文斌: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周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420.98元(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775.91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文斌负担40元,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公告费800元,由周文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彭文红:本院受理原告俞开东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并自2013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随本清(至2015年8月17日的利息为4494元),合计344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利辛县宏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孙启国:本院受理王明芝、崔峰诉你们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2月24日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胡平、陈翠华、胡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胡平、被告陈翠华、被告胡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6287253.85元及利息(以16287253.8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2月30日计至款清之日);二、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房产(房地权证号:长丰字第1290027758号,长丰字第1190000001号)、被告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县龙岗开发区房产(房地权证号:肥东字第10011120号,肥东字第10011123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胡平、被告陈翠华、被告胡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胡平、被告陈翠华、被告胡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5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534元,由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胡平、被告陈翠华、被告胡凯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吴兰兰: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大东门支行诉吴兰兰、刘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程小明:原告罗卫明诉你与詹异敏、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詹异敏、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程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一次性偿还原告罗卫明借款417469元及利息(利息以417469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起算至实际付清借款止,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罗卫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5140元,由罗卫明负担2000元,保全费3760元及其余案件受理费,合计6900元由被告詹异敏、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程小明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汪春华:本院受理原告丁永健、张勇诉被告汪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汪春华立即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6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杜娟:本院受理原告汪学义诉被告杜娟、汪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5000元、利息24087.5元,合计229087.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明青、李忠良: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巢湖路支行诉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明青、李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25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叶云、孟晋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1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申请人江苏华兴特钢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华兴特钢铸造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工商银行合肥庐东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到期日为2015年7月16日,票号为00100062/2293478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
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刘庆飞、杨正、刘峰、吴青桂、刘玲、谈建勇、张强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刘庆飞、杨正、刘峰、吴青桂、刘玲、谈建勇、张强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