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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拟写入《保险法》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1-02 11:20:27

本网讯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保险法》自2009年的大范围修订之后的再次“大修”。本次《保险法》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除了拟设“后悔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外,还首次在法律中引入“保险消费者”的概念,明确提出保险监管机构要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开始重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等“一行三会”相继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去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正式将金融服务纳入其调整范畴。

对此,拟修订的《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于海纯教授认为,保监会设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保险消费者”的概念也在相关保险文件中有过引用,现在将其列入《保险法》条文,虽在情理之中,但却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因为这样将“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不过,他同时表示,这并不意味着今后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保险消费者并不是一般性的消费者,如何加强其权益保护还得依靠专门的法律规定。(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