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洪飞:本院受理原告音露芳诉被告贾洪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彭立金:本院受理原告汪丽芬诉被告彭立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王文贵、孙全珍:本院受理原告单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赖贤炯:本院受理原告计锦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朱桂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锋诉被告朱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桂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建锋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分别计算,其中150000元自2014年3月26日起计算,70000元自2014年5月14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朱桂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建锋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3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三、驳回原告陈建锋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陈磊、安徽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豫皖与被执行人陈磊、安徽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2013年11月22日举行的首次拍卖会中对安徽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六佛路与宝小路交口裕安明珠苑小区六号楼(预售证号:20110177)的-101室、-102室、101室、302室、602室和七号楼(预售证号:20110020)的-102室、-104室、-105室、103室共计十套房产予以公开拍卖。本院作出的(2011)庐执申字第00054-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庐执字第00054-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杨家柱、葛敬云:关于王玉、王文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张琛、张小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曲丽鑫与被告张琛、张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曲丽鑫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张琛、张小霞偿还曲丽鑫借款10万元及利息24000元(自2014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5年6月3日,之后利息计算至款清时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陈晶酉:本院受理赵东青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57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被告陈晶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东青投资款105万元;驳回原告赵东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18元,由原告赵东青负担9000元,由被告陈晶酉负担1301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晶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智敏与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智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保证金20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张玲:本院受理原告丁增芹与被告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补充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李光太:本院受理的付后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2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毕胜平:你与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122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方舒: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泽坤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承担违约金55485.55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19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蒋婵玉、冀维成:本院受理原告杨秀玲诉被告合肥兆亳商贸有限公司、蒋婵玉、冀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秀玲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150000元整及利息21000元(按月息两分从2015年2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剩余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支付之日止),共计17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韩英群、张思红: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韩英群、张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陈尚勤、汤道琼、合肥尚勤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陈尚勤、汤道琼、合肥尚勤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4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黄德伟:孙胜与黄德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王彪:本院受理陶杰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长丰县众事达汽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风、何杨娥、陈焱红、陈行霞、姜文正、丁常荣、王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与被告长丰县众事达汽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风、何杨娥、陈焱红、陈行霞、姜文正、丁常荣、王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长丰县众事达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支付本金4427300.69元、利息219151.38元,自2014年12月10日起,以代垫款项4427300.6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长丰县众事达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6000元;三、被告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风、何杨娥、陈焱红、丁常荣、王媛媛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向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风、何杨娥、陈焱红、丁常荣、王媛媛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长丰县众事达汽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580元,由被告长丰县众事达汽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风、何杨娥、陈焱红、丁常荣、王媛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陶汝云、刘家利:本院立案执行丁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042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韦雪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红旗木业经营部与被告韦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包河区红旗木业经营部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韦雪峰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44000元及利息21120(从2013年9月25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张明琪: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敬与被告张明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杨敬补充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王丽:我院受理原告兴达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合肥隽永宾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姚德广、张亚: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姚德广、张亚偿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255981.23元,并支付利息29964.37元(该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时间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同样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390元,由被告姚德广、张亚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偿还垫付的汇票票款19691894.75元及利息3866995.818元(按照日种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其中14768894.75元票款,自2014年6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7月2日;4923000元票款,自2014年6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7月2日;此后利息继续计算至票款实际付清之日),并承担律师代理费用4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贺志刚、黄继琼:本院受理原告杨立华诉被告贺志刚、黄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王春来、安徽大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晓东诉被告王春来、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大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金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合肥富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峰诉被告合肥富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芜湖安广清水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安广清水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王国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陈雪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雪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杨守兵:本院受理李和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4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至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宋国政:本院受理原告俞家信与你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定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周建丰、苗丽:本院受理江学友申请执行周建丰、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长执字第01518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建丰、苗丽偿还江学友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95元、保全费1094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621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通知你们在公告期满后的第一个星期一16时在长丰县人民法院鉴定科采取抽取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王玉林、周传凤: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诉被告王玉林、周传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聂鑫、鲍国、张艳:原告张春艳诉被告聂鑫、徐婷婷、鲍国、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30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郑家军:本院受理原告王丰菊诉被告郑家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李娟:本院受理原告孙霞诉被告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霞借款1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8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660元,由被告孙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安庆市友富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汉宜商贸有限公司、王军、殷伟、汪文霞、林七零、江宜和: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马战胜、王琪、姚小宁、李东阳、葛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锋商贸有限公司分别起诉你五人不当得利纠纷的五个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张宜:本院受理原告李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张鹏:本院受理原告刘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情与被告张鹏离婚;二、婚生子张梓晨随原告刘情生活,被告张鹏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当月起至婚生子张梓晨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张鹏对婚生子张梓晨有探视权(不得影响原告刘情及婚生子张梓晨正常生活);四、驳回原告刘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刘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潘聪:本院受理原告白昌松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白昌松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潘聪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白昌松抚养费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潘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祝团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华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华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祝团美向原告安庆华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51164.16元,并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81164.16元,共计232328.3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祝团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浙江船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赵德豹、赵德志、安庆市旗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程宜萍、程学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青岛远铸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池州市华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坤宇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要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铜陵正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韩金发: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农家乐化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泰瑞达汽车锻件有限公司诉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丁邦胜、程友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16号民事裁定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吴春林、李红娟、安庆市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洪球、程启南、谢洪胜、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储祥林、方华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日
杨军:你与我行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我行将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北头居民组梁园路广电大楼原众兴信用社“青春储蓄所”两间门面房出租给你使用,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
协议签订后,我行按协议约定将上述两间门面交付你方使用,然你方不能积极履行协议的约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拖欠我行房屋租金,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根据《房屋租赁协议》第二条、第六条的约定,我行现依法解除与你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望你于接到本通知后7日立即支付拖欠的房租、结清相关税费,并将房屋恢复原状交付我行。逾期,我行依法诉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方承担。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兴支行
2015年11月3日
公 告
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韩仁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5]563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