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讯 今年春节前夕,舒城的许先生来到镇上刚开的一家温泉洗浴中心泡澡,没想不幸掉入刚注满热水的温泉池中,致全身75%烫伤,由于就赔偿问题无法获得解决,许先生将浴池经营者及开采地下温泉水的房屋所有人汪某诉至法院。近日,舒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浴池经营者沙某应承担80%的责任,赔偿许先生48万余元;被告汪某非浴池的经营者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16时许,原告许先生到沙某经营的舒城县某浴池,在支付浴资后进入浴池洗浴。此间该浴池工作人员将相邻水池注入地下温泉水(经相关部门检测,该地下温泉水温达摄氏65-68度)。原告在出池时,因地面湿滑致身体失去平衡跌入相邻的水池,导致身体高度烫伤。原告被救起后送医院进行救治,经过诊断烫伤面积达75%并予住院治疗,2015年4月16日出院。原告受伤后,被告支付医疗费51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交付浴资后洗浴,在二者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洗浴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被告违反操作规程在供人洗浴的相邻水池注入足以伤害人体的热水,而又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原告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进入浴池洗浴,面对湿滑地面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应当相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舒城县某浴池应赔偿原告许先生48万余元,扣除被告先前垫付的51000元,还应支付43万余元。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