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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刊文引发名誉权讼争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1-04 10:24:56

本网讯 10月30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令人关注的是,原告杨某曾担任宣城市委副书记,2006年因犯受贿罪被判刑;被告是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盈九州公司”),是凤凰网的运营商。杨某称,凤凰网刊登了一篇不实报道,捏造、虚构其私生活情况,让他沦为话柄和谈资。为此,杨某要求凤凰网删帖、道歉和赔偿。不过,天盈九州公司称文章是抓站转载的,已经删除,未对杨某造成很大伤害。

今年8月,居住在合肥市的杨某向包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知名网站凤凰网的运营商天盈九州公司。 诉状中,杨某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行为,删除其在网络上登载的所有有关侮辱、诽谤原告的侵权文章,在凤凰网站首页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

杨某诉称,凤凰网刊发的一些文章无端捏造、虚构原告的私生活情况,捏造了诋毁原告名誉的情节,使用大量的侮辱性、诽谤性字眼,贬低原告的人格。杨某说,这些文章导致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给他和亲属造成了严重伤害。

庭审时,杨某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其诉称,杨某虽然因职务犯罪受到刑事处分,但他的人格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著名的网络媒体,未尽审查义务,主动登载供公众阅读的侵权文章,对杨某的名誉权造成了极其严重侵害,使得大众对杨某存在明显的误解,让杨某成了一个包养情妇、违背道德的反面典型。

天盈九州公司表示,文章来源于其他媒体,且是匿名作者所写,凤凰网是抓站转载的,侵权尺度难把握,也无专业机构进行评定。在被告看来,杨某之前作为政府官员,属于公众人物。文章中涉及的情节描述,杨某应该有义务容忍公众对他进行的评价。凤凰网已经将这篇文章删除,并未对其造成损害,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

对此观点,原告的代理律师表示,被告对公众人物的合理质疑与公众人物具有必要容忍义务是不相符合的。原告首先是一个普通公民,而被告转发的文章对原告构成了名誉权的侵害。在文章内容后有66条评论,原告妻子为此向法院提出离婚。

据悉,杨某不仅起诉了凤凰网,还将腾讯网和新浪网也告上了法庭,诉请相同。由于腾讯网和新浪网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目前,这两起案件的管辖权尚未最终确定。

(法治安徽网 记者 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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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杨某曾担任宣城市委副书记,副厅级。2006年,杨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刑。杨某称自己是2012年3月刑满释放。令杨某动怒的文章,至今仍能在腾讯网、新浪网等多个网站搜索到,其中写道:“他有一大堆情妇,并在细细盘点了几个情妇的优缺点后,把几个人的性格特点作了分析,随即运用所学过的MBA理论及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制订了周详的管理方案,以人尽其用,安排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情,如有的主攻上级领导圈子,有的经营公司,共享利益……最终,杨某失宠的‘首席情妇’邹某反戈一击——举报杨某所作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