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讯 近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对蒙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张文周、张彦峰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4、5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张文周制造假冒各类白酒。并将制造好的白酒销售给被告人张彦峰,张彦峰为张文周提供制造白酒所需的酒瓶。被告人张彦峰收到货物后安排被告人马金凤、马强、王彦、王慧如卸货并将货物储存于马强的住处和张彦峰租赁的黄国友院内。期间,被告人张彦峰伙同马金凤多次将白酒销售给李伟(另案处理)等人。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张彦峰发现张文周提供的部分假冒品牌白酒的外包装质量差,便要求其更换外包装。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文周和王相伟(另案处理)驾驶豫JZR189号“海马”牌面包车,将在常利生(另案处理)处加工的假冒白酒酒箱运到租赁的黄国友院内。当晚,被告人张文周、张彦峰、马金凤、马强、王彦、王慧如在更换假冒白酒包装时被抓获。当场查获假冒的各类白酒共计1304箱,价值396020元。2014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濮阳县梁庄乡孙张温村查获被告人张文周用于制造假酒的全自动灌装机、洗瓶机各一台,散酒2000余斤,各种品牌酒瓶14220个和各种制假工具。另查明:被告人张文周于2012年10月28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文周、张彦峰、马强、马金凤、王慧如、王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对张文周、张彦峰、马强、马金凤、王慧如、王彦作出有期徒刑判决,并处罚金。
(桂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