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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抵押骗货逃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1-12 22:44:48

明光市一个体经营户因缺乏资金购买所需货物,将租赁来的车辆冒充自己所有,抵押给货主,赊购了价值2万余元货物后逃匿,终被检察机关以犯合同诈骗罪公诉至法院。日前,法院以其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对其处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对其犯罪所得赃款21600元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2010年8月31日,个体经营户张某从该市一汽车服务部租赁了一辆价值52800元的“中华”牌轿车,双方签订了租车协议,约定每日租金为180元。后张某支付了从签约日至9月10日的租金。租车期间,因其经营的石头矿需用钢板,而自己又缺乏资金,遂于同年9月12日来到凤阳县一钢材店,用租来的轿车冒充自己所有,将该车抵押赊购了价值21600元的钢材后逃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匡海燕 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