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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遭邻居诱弃 法院认定主人获精神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1-17 15:01:09
  本网讯 10月27日,本报报道《宠物犬遭诱弃主人索赔十万》一案,11月13日,经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判令苏女士赔偿梁女士各项损失64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苏女士在梁女士宠物狗佐罗未对其造成实质性伤害的情况下,擅自解开佐罗的绳索,并将其引诱出小区,丢弃在马路绿化带边,导致患有严重白内障病的佐罗无法自行回到家中,自此失踪,苏女士对佐罗的丢失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同时,梁女士对佐罗管理不当,存在过错,不应该将狗长期拴在供人通行的楼梯口,妨碍了苏女士的正常通行,这是导致本案纠纷的起因,梁女士应自行承担20%的经济损失。

关于双方争议较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宠物狗是有生命、有灵性、能与人产生感情联系和精神依赖的家庭动物,其不同于其他一般财物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它具有生命和灵性,与主人之间能产生感情联系、情感互动和精神寄托。饲养佐罗也耗费了梁女士不少心血,凝聚了她的情感,佐罗陪伴梁女士共同走过了9年多的时光,给其带来了许多快乐,也让她对佐罗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与精神依赖。苏女士的侵权行为终结了梁女士这种快乐与依赖,确实给她精神上造成了伤害,应给予一定精神抚慰金。综合考虑到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充分体现精神损害兼具补偿、抚慰和惩罚的功能,但梁女士要求的5万元过高,酌定4000元为宜。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丁雷 程婷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