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好意出借,不想却出了事故,承担责任。想起来,舒城县杭埠镇的王某就觉得窝心。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翟某等3人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
2015年5月1日,王某的邻居翟某放假在家,想到街上玩,便借了王某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王某的儿子也想上街,也坐在车后,正好路上又遇见同村翟某的堂弟,翟某又顺路捎带上其堂弟,3人一块儿上街。途中因车速较快,撞倒相向而行拉人力板车步行的受害人金某,致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因赔偿协商未果,金某的母亲将翟某、翟某的堂弟、王某的儿子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几人共同承担各项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翟某未满16周岁,依法不具有驾驶电动车资格,在道路上行驶未能确保安全通行,撞上受害人金某,致其受伤后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是电动车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其将电动车交由不具有驾驶资格的翟某驾驶,应当预见到存在危险性,对造成金某的死亡后果主观上有过错,对金某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时,两乘坐人的行为加剧了车辆行驶的不稳定性和撞击力,也是导致金某受害的原因力之一,在本案中应当适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金某在道路上逆向而行,也存在过错,因翟某、翟某堂弟和王某的儿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各自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法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
判决作出后,车主王某大喊冤枉,经法院释法,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目前,王某已经首期赔付了部分款额,对下余部分,其表示尽力在年底履行完毕。
·何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