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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财”和“人寿”非一家 庭审白开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1-18 17:24:18

广德人沈某乘电动自行车在某路段与韩某驾驶的重型货车交会时发生碰撞,致沈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沈某与韩某负同等责任。沈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韩某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责险,沈某将韩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开庭前,承办法官翻阅卷宗:原告沈某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医院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医药清单、收费票据、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卷宗材料还显示:被告韩某也已收到诉讼材料,并附有送达回证,网上查询保险公司也已签收。看完卷宗材料,承办法官觉得心里有了底:案件能如期开庭。

然而开庭当天,步入法庭的承办法官却发现原告沈某及其代理人到场,可被告席上却空空荡荡。按常识,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方不出庭应诉,可能是因为在受伤者治疗过程中没有垫付医疗费用,不需要一并处理,再说已购买了交强险及商责险,往往就承担点诉讼费或鉴定费,不来正常。而保险公司一般都要与伤者及肇事一方讨价还价,不来就有些不正常。是代理人找不到法院?等了一会,还是不见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影踪,承办法官只好再次拨打保险单上的客服电话95519,电话通了:“欢迎致电中国人寿……”

怎么回事?诉状上分明起诉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再细看投保单,这才发现投保单上盖的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的公章。

“人财保险”和“人寿保险”,虽一字之差,确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不用说,诉讼材料寄送的也是“人寿财产保险公司”, 与肇事车辆“八杆子打不着”,怪不得该保险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既不来出庭应诉也不提交答辩状。缓过神来,原告沈某当庭申请撤诉,另案起诉。·程德进·

编后语:

这是一位法官的亲身经历。本起案件中,固然原告沈某提供的材料有误在先,但法官庭前阅卷不细,值得所有办案人员吸取教训。尽管事情不大,但让编辑深深感悟到:司法公正贯穿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小小环节中,需要每一个司法工作者从小事入手,从点滴做起,少一分毛糙和浮躁,更多一分执着和专注。编发此稿,旨在提醒“细节决定成败”,这个道理大家都懂,可真正做到,非那么简单。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认真细致,决不是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