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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用名和曾用名为一人 诉求获支持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1-24 10:14:58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借条上所使用的出借人姓名与户籍登记的姓名不同,该份借条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一起此类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起诉后,提供了能够证明借条上的出借人姓名和户籍登记的姓名系同一人的相关证据,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陈虹因生意周转,于2013年5月23日分两次向章飞借款合计20000元,2013年5月24日,陈虹再次向章飞借款50000元,但该两笔借条上使用的姓名是章飞的曾用名“章非”。后章飞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为证明“章飞”和“章非”是同一人的事实,章飞提供了宣城地区某学校及泾县某学校的毕业证书复印件,泾县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泾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

法院经过审查,确认了章飞提供的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确认“章飞”和“章非”系同一人。该案中陈虹与章飞未约定借款期限,章飞可以随时请求返还,陈虹应根据章飞的请求及时返还,遂判决陈虹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王斌 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