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华杰、肖华萍、洪迎春:本院受理原告赵成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肖华杰、肖华萍:本院受理原告赵成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孙琳:原告方元杰、唐玉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蜀民一初字第02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曹万新、邓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王萍、张金平:本院受理原告宣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8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丁少辉、王文芹、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少辉、王文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汪琦借款本金5000000元,共同支付原告汪琦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二、被告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丁少辉、王文芹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丁少辉、王文芹的财产经强制执行不能履行本案债务的,不足部分由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四、被告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少辉、王文芹追偿;五、驳回原告汪琦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唐绍省:再审申请人唐辉与被申请人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唐绍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合民一提字第00013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公 告
合肥宝立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林传泉、林洪网、毕媛媛:申请执行人上银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宝立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林传泉、林洪网、毕媛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15)合铁执字第0009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须知、安徽财苑(2015)土(估)字第1002号《土地估价报告》。评估报告载明,被执行人林传泉、林洪网名下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用甪镇花苑新村59号628.6平方米住宅用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为145.21万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徐光尚:本院受理原告疏改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顾忠芝、王光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潘奕萍、方霞、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仁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仁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潘奕萍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15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潘奕萍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3、潘奕萍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4万元;4、方霞、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第三项诉请及诉讼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3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合肥大国地板有限责任公司、肖大启、胡桂兰、肖峰、杨蕾、肖峰、高孟旺、肖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3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樊宗玉、李传荣:本院受理的田文侠与樊宗玉、李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文侠申请执行(2013)庐民一初字第0091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建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樊宗玉名下位于合肥市明光路435号桂馨苑B2幢102室地下室进行评估,已作出皖建工(2015)房估字第340100-135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地下室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9920元(单价:2600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地下室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3)庐执字第01306-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1258-1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王俊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王俊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程忠伟:本院受理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和安徽国晋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陶晓燕、俞淼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陶晓燕、俞淼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钱执辉、余忠卫、魏超杰、钱晓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刘俊、王秀芝、刘明、高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许春林、徐从芳、徐从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陈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余善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张卫东、罗志凤:本院受理胡红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卫东、罗志凤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胡红兵借款160万元,并自2012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款清息止,计算的利息中应扣除被告已给付的29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张卫东、罗志凤、罗虎:本院受理蒯文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卫东、罗志凤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蒯文兵借款500万元,并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款清息止;被告罗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陈德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洪华诉被告陈德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花本传: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先圣诉被告花本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孟凡侠、叶继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诚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侠、叶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孟凡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合肥诚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4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叶继敏对判决第一项全部借款本金、逾期利息承担连带给付义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何国庆、张玲:本院受理原告吴旭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陈荣荣:本院受理原告钟有霞诉被告张国庆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荣荣、张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钟有霞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3月1日起按6.65%的年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陈荣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钟有霞借款人民币62345元及逾期利息(以62345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6.65%的年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三、驳回原告钟有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王永忠、沈莉:本院受理原告孙宏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公 告
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王仁华、程华、薛翠花等24人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本委拟定分别于2015年12月28日下午3时和2015年12月31日下午3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委依照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和贵公司登记的电话号码多次电话通知你单位前来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现特通过公告向你单位告知此事,见报后速 与我委联系(0551-64496478),如你单位不能按时到庭,我委以你单位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25日
公 告
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政、姜世安、郑帮珍:本委受理的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就抵押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42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2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2月19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25日
公 告
王立新、铜陵市永芳园林绿化美化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永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委托担保协议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请于2015年3月1日9时准时来本会参加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铜陵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25日
公 告
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满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本委受理的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43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2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2月18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25日
公 告
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满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本委受理的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438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5日和1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2月18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25日
方国传、江荣保:本院受理原告邢政群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雷连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雷连光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29942.05元、利息2472.97元、滞纳金1912.89元并继续承担利息(按照本金29942.05元和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4年7月3日计算至付清时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蒋兵:本院受理原告孙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邓明友:本院受理原告李先俊诉被告邓明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鹏鹰、刘道群: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曙光路支行诉被告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鹏鹰、刘道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王兰兰: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兰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陈世笔、陈玉红、朱爱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陈世笔、陈玉红、朱爱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宣正国、吴俊:本院受理原告陶辉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9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任召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29日签订的备案号为130402706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34325.9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金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小全诉金丽、柯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和逾期利息7000元(自2015.5.8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诉讼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金丽下落不明,现依法向金丽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胡华权、陈会芝: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继珍诉你们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4万元;两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利息1313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5%计算,第一笔本金3万元自2013.11.2计算至2015.10.13;第二、三笔本金11万元自2013.12.4计算至2015.10.13为1021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