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到期不缴纳车辆挂靠等费用,挂靠公司诉请要求解除合同。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舒城某车辆运输有限公司诉车主刘某解除挂靠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
2015年5月23日,舒城某车辆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某达成车辆服务协议,刘某将自有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挂靠从事货运业务。双方同时约定由运输公司为刘某办理车辆行驶证及营运证年审等,刘某按时向运输公司交纳各种证照的复审费及保险费用,由运输公司代办车辆年审及保险,如刘某不按时交纳,则本协议自动解除。2014年11月17日车辆服务期满,刘某未再继续交付各项费用,车辆不能办理年审及保险,后运输公司多次联系刘某均无果。运输公司起诉请求判决解除与刘某的车辆服务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舒城某车辆运输有限公司达成的车辆服务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定力。刘某逾期不支付运输公司关于车辆管理的相关费用,导致车辆不能年审及购买保险,满足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运输公司请求解除该服务协议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解除舒城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之间的车辆服务协议。·方芳 查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