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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诉讼 保证金打水漂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2-03 10:02:15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日前,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返还保证金纠纷案,吴某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9年8月30日,时任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的邹某与袁某,前往吴某经营的郎溪县十字镇某汽车修配厂,与吴某协商汽车销售事宜,两人以公司名义收取吴某保证金1万元,并向吴某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收据存根:No0001945,入账日期:2009年8月30日,交款单位:郎溪县某汽车修配厂,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收款事由:保证金,2009年8月30日,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业务章”。后双方未达成汽车销售协议。现吴某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保证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邹某收取吴某保证金1万元时,系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并以公司名义收取上述款项且出具加盖公司业务印章的收据,吴某有理由相信其系代表汽车销售公司所为。此后邹某虽然离职,但由此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

吴某在确信双方已无法缔约的情况下,获得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保证金的权利,该请求权受法律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限制。吴某诉称其自2010年起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保证金,其于2010年底已确信无法缔约,返还保证金的请求权产生,诉讼时效应自2011年1月1日起算。吴某于2014年11月27日起诉主张该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吴某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保证金1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司佳云 余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