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进公司任厨师,10个月后突然发病身亡。其妻、其子为给老人认定工伤,历经近两年,三经省、市、县人社厅(局)劳动仲裁,三次中院、基层法院行政诉讼,踏上了漫漫仲裁诉讼之路。
近日,随着一记法槌敲响该案落下帷幕,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全椒丽驰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老人妻子傅某、儿子施某医疗、丧葬、一次性工亡补助、供养亲属抚恤等费计623772.97元。
2013年2月23日,61岁的施某某进全椒丽驰服饰有限公司(下称丽驰服饰)从事厨师工作。当年12月25日下午,施某某在厨房内突感头异常疼痛并伴有不适症状,随即被“120”救护车送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检查,后转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次日施某某死亡。当年底,施某某妻子傅某、儿子施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施某某为工伤。
2014年2月19日,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裁决认定施某某视同因工死亡。丽驰服饰不服,向安徽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同年6月11日,安徽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丽驰服饰又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同年9月28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行政决定书,判决: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丽驰服饰第三次不服,又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终审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判决书生效后,傅某和施某申请赔偿,2015年3月2日,全椒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丽驰服饰支付傅某、施某医疗、丧葬、一次性工伤补助、供养亲属抚恤等费计623772.97元。丽驰服饰仍不服,诉至全椒县人民法院。同时傅某、施某也对裁决书部分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丽驰服饰称:施某某进公司已61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施某某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省、市人社厅(局)裁决按《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作工伤赔偿显然不公平公正。另仲裁裁决书漏列必要法定继承人,劳动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对仲裁参与人资格审查不当。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合法,支持供养亲属抚恤金无事实依据。总之,仲裁裁决书裁决错误。
而傅某、施某的诉讼表示:仲裁裁决书裁决的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错误,同时要求丽驰服饰为施某某缴纳养老保险费、支付未签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经审理,法院认为,施某某死亡,已由市人社局仲裁裁决及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视同因工死亡,故对丽驰服饰诉请不予支持。丽驰服饰虽诉称劳动仲裁裁决书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但未首先行使撤销权,故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对傅某、施某要求丽驰服饰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法院认为,因施某某工作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国家法律目前对此无强制性规定。故对该项诉请不予采纳。根据《安徽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院依法确定丽驰服饰支付傅某、施某医疗、丧葬、一次性工亡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计623772.97元。·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