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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代偿款 担保公司追偿获胜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2-04 09:45:20

为获90万元的贷款,舒城人齐某找舒城某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同时向该担保公司提供了一系列反担保。由于齐某未按约定还款,舒城某担保公司在代为还本付息后,于2015年7月份诉请向债务人齐某夫妻及几位反担保人追偿,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舒城某担保公司的诉请。

2013年10月份,舒城某银行与齐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由舒城某银行向齐某发放贷款9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同日,舒城某担保公司接受齐某申请,为齐某提供保证担保,与舒城某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保证舒城某担保公司权益,齐某与舒城某担保公司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约定齐某如未按期归还借款,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其中违约金为45000元,另承担舒城某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并从舒城某担保公司代偿借款之日起按代偿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预期收益损失至代偿款得到全部清偿时止;齐某之妻吴某为该笔贷款向舒城某担保公司提供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时安徽某有限公司、舒城县某厂为齐某借款提供了反担保,与舒城某担保公司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舒城某担保公司代偿债务后两年,其违约金为45000元;胡某为齐某提供了抵押反担保,与舒城某担保公司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以其房产进行抵押反担保,担保最高债权数额为3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此后,齐某获得贷款。但之后,齐某未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舒城某担保公司根据《保证合同》代齐某向舒城某银行偿付了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计94.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舒城某担保公司代齐某归还了舒城某银行贷款本息,齐某应当归还,并应按《借款保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齐某之妻吴某作为共同还款人应承担共同清偿债务责任。安徽某有限公司、舒城某厂为齐某贷款提供了反担保,应承担担保责任,胡某为齐某贷款提供了抵押反担保,应以其抵押物价值优先偿还抵押担保债务30万元。依法法院判决齐某、吴某向舒城某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94.7万余元、违约金45000元、律师代理费、代偿资金预期受益损失费;安徽某有限公司、舒城某厂对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某以其房屋价值优先偿还上述债务30万元;驳回舒城县某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方芳 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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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该案抵押物价值优先偿还抵押担保债务30万元,根据该法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