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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漏水致损 消协调解获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2-07 10:23:09

今年7月份,消费者王女士在天长市某电器商城花3000元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购买当天售后就上门为王女士安装好。由于王女士家的房子是刚装修好的新房,还在散味阶段处于空置状态。半月后王女士来到新房,发现家里的客厅和房间都泡在水里。王女士仔细查看后发现原来是热水器漏水所致。由于客厅和房间的地板被水泡的时间太长,已经全部报废。王女士无奈找到商家讨要说法,要求商家赔偿其损失,在被商家拒绝后投诉到天长市消费者协会。 

天长市消费者协会接诉后,为防止矛盾激化,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会同天长市人民法院展开调查,了解情况。消协工作人员耐心地接待了王女士并认真核查了王女士的消费凭证,随王女士去现场查看了漏水的燃气热水器及被泡坏的地板,联系了被诉方某电器商城的负责人向其核实燃气热水器漏水致损纠纷情况。商家起初仅愿意承担热水器的“三包”责任,而对于被水泡坏的木地板,商家辩称此系王女士自己管理过失造成财产损坏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阐明了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过天长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几番耐心调解后,最终涉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及时维修好王女士家的热水器并赔偿被泡坏地板的损失6500元。近日,该调解协议经过天长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王女士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同时对消协果断、快速、高效、公正的工作表示肯定。 

这是一起因燃气热水器漏水致地板泡坏引起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条规定是法律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故上述案例中商家仅愿意就热水器的“三包”承担责任,不愿赔偿被泡坏的地板是典型的剥夺消费者的求偿权。《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商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起案例中商家不仅要承担燃气热水器的“三包”责任,还应该赔偿投诉人因热水器漏水被泡坏的地板损失。 

随着社会发展,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逐步提高,王女士通过正确的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天长市消费者协会采取诉调对接的方式进行调处,更加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天长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由于所购买的商品的质量原因造成消费者其他财物损坏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郑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