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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存款判刑又处罚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2-18 11:43:36

打着扩大经营规模、进货资金周转的名义,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短短几年间,造成34名被害人损失1329万余元。日前,池州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08年10月份,被告人余某与妻子在青阳县蓉城镇经营某家具专卖店。2010年10月份,为了扩大经营规模,余某以高额利息向他人借款,筹集资金购买了青阳县皖南大市场二期门面房。随后为申请更多的银行贷款,余某成立明珠公司。由于缺少注册资本,便向曹某支付2万元手续费,由曹某垫资取得验资报告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为解决资金压力,余某以扩大经营规模、进货资金周转、银行短期资金周转、借款付息等为由,通过朋友、熟人认识社会上不特定的相对人,并许诺给予高额利息,先后向34人多次非法吸收资金,累计金额人民币132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未经银监部门批准,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唐金法 李郑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