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5年12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2-22 20:04:32
点击下载:

解除公告

合肥全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以下车辆挂靠协议已经到期或者车辆违约,根据协议本公司于今日起解除与你挂靠关系。车辆号码分别为:
吴相武皖AM3253、黄开林皖AM4839、崔玉兵皖ACB128、纵安新皖A40669、沈恩惠皖AE789H、张福生皖AZ5310、刘兆友皖AZ5120、贾良海皖AN1153、魏汉玉皖AU7093、杨文华皖AM7507、刘吉兵皖AM7468、刘红新皖AM7705张猛皖ADY585、杨斌皖AM7719、陈峰皖AM7702、孙丰收皖AN0417、李忠年皖AM9153、聂尔言皖AZK819、邹明皖AM9197、吴新朋皖A4U688、徐海东皖A48745、刘正章皖AZ0395、丁作庆皖AZ0351、高丽皖AZ0159、郑社长皖AZ566S、曹庆新皖AR5227、盛革革皖A2U858、范李进皖ATF375、李正松皖A8D321、武海龙皖AN6279、陈自安皖AP888K、涂明九皖AM7491、赵翔皖AN0729、贾良海皖AN1153、何杰生皖AN1151、吴涛皖AN1538、曾代元皖AN1765、盛革革皖AM7669、张祖革皖AAT368、余述福皖AN2712、刘大寨皖AN3318、郑文皖AN3436、赵克军皖AN4023、吴培保皖A8U125、吴有明皖A1Q189、曹庆新皖AR5227、张国付皖AC628S、许世文皖A8X788、王宏皖A8J668、潘孝顺皖AT567P、陈家卫皖A46A68、代波皖A69E02、胡烨红皖AN4708、李磊皖AN5517、余保伟皖AAE968、卜文何皖AMY896、武海龙皖AN6279、张园园皖AHN698、陈汉武皖AR7423、付凯皖AR8951、许有好皖AR9423、唐洪成皖AS1028、张松明皖A1X689、奚树成皖A9P866、李宁皖A6X516、魏云春皖AWF995、孙彪彪皖AM698U、刘全皖AY7100、刘东安皖AN7626、刘玉虎皖AAS899、徐华升皖AN8813、朱荣保皖AN8843、吴平年皖AN9747、孙敦虎皖AN9067、钱敏皖A14615、王龙贝皖A24628、李世成皖ANW866、杜冰林皖AN9N18、郭厚波皖AS1073、张保原皖AS4321、刘毅皖A8F520、、孙进平皖AM620P、武彦梅皖AD567A、徐光富皖A3H316、刘俊祥皖A43818、林增奎皖A40339、童文平皖AEG758、吴广辉皖AEY116、隗兵贤皖APD988、李仁川皖ACB628、徐飞皖AE888A、卞修家皖AP2079、戴有国皖A7W689、陈自安皖AP888K、陈启雷皖AU0706、张正乐皖AZ628A、刘大寨皖AN3318、吴鹏皖AA7Z98、方玉德皖AP3846、许在明皖AP6560、王乐义皖AZ677Y、陶庆树皖A3V858、刘方宏皖AU1513、吕德娟皖AU1402、彭发兵皖AP928L、黄甜甜皖AZG885、吴君树皖AU3531、孙宏科皖A4A388、倪良平皖A7F858、金飞皖A3S955、杨幸福皖AA148Y、张松明皖A1X689、焦广志皖AP9029、黄祖平皖AC4655、李永刚皖AN4900、吴光中皖AP2756、李云甲皖AP8305、李兴田皖AA668S、姚大芳皖AP7236、胡世家皖AP8373、陈继武皖A9A883、郭海亮皖AU7180、董河清皖AU2801、张全进皖A8C358、王小军皖A8L949、董玉皖A1L181、杨玉良皖AAB831、赵永刚皖AMS057、李传运皖AA2J55、张林皖AM8345、季胜胜皖AL2975、汪本洲皖AP9042、叶成虎皖A43017、杨道雷皖A6N516、陆在然皖APS996、邵磊集皖A8U602、罗其成皖AX5339、袁忠富皖A5Y296、张祖红皖A43931、桑士彬皖AV2656、郭广宾皖AV3536、陈中山皖AV4509、张淮北皖AV4659、高升教育皖AGS530、吴寿俊皖AF629C、王海兵皖AJH356、吴光明皖A3U616、李俊皖AHS122、鑫赛电子皖AV168M、赵军皖AA286Z、窦祥松皖A43965、张大学皖A8E068、刘军皖A9Q787、刘海艳皖A6B589、杜金宝皖AZ588W、高峰皖AX0210、、张正路皖AX1086、刘明举皖AX0340、赵孝舜皖AX3247、臧海江皖AX8165、聂风云皖AX3173、张正乐皖AZ628A、高健皖AG0J77、傅道广皖AT268U、陈晓龙皖AC263H、汪灿皖AB008S、汪祖彬皖A3X232、徐锋皖AV286Y、陈松皖A8L502、谷九妹皖AL673W、崔玉兵皖ACB128、李奎皖AL8397、李义民皖AL9203、孙得海皖A3U598、张林林皖AQ2822、高泽年皖AQ3410、郭清皖AF369C、聂风云皖A3X178、付正周皖A7P878、李正芳皖AX3217、赵立国皖AG9G19、徐俊峰皖AWC528、马营利皖AX8235、王才柱皖AX8281、吴大伟皖AW623Z、胡建皖AE313E、司洪礼皖A6N165、王永兵皖A1W316、潘友才皖AK248S、张小伟皖AW585S、裴涛皖AH3L55、张吕品皖A9T615、唐俊皖AN286J、柳志祥皖A4K416、马良仓皖AE885D、朱传军皖A0U488、张保健皖AKY581、王景云皖AAH618、朱昌中皖AM0649、陈传兵皖AL7340、叶代华皖AL4140、孙世升皖AQ6487、王荣皖AQ9690、林增勇皖AQ9660、牛春丽皖AX9916、方江安皖AZQ267、代春梅皖AB111C、李国营皖AAN598、经超皖AN8119、、叶宗海皖AM6466、梁发兴皖AN4723、周顺清皖AN4045、樊宗新皖AN2881、徐昌根皖AN0872、孙兆民皖AP0321、刘峰皖AP2021、王炜皖AN9023、余士健皖AGG768、吴光明皖A3U616、范光志皖AL6370。

合肥全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2月23日

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陈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四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周成发:本院受理陈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6000元,利息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蒋婵玉、冀维成:本院受理管孝凤诉蒋婵玉、冀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14000元(按月息两分从2015年2月17日暂计算至2015年9月16日,剩余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支付之日止),共计114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蒋婵玉、冀维成、合肥兆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俞德珍诉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蒋婵玉、冀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201600元及利息8064元(按月息两分从2015年8月2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日,剩余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支付之日止),共计209664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蒋婵玉、冀维成、合肥兆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唐正安诉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蒋婵玉、冀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16万元及利息9600元(按月息两分从2015年6月27日暂计算至2015年9月26日,剩余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支付之日止),共计1696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汤月桂、宋忠庆、宋忠权:本院受理贾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汤月桂、宋忠庆、宋忠权立即偿还贾昊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9.5万元(按月息2%标准,自2014年11月2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止),合计52.5万元整;2、宋忠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4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李玉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玉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玉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合计334329.4元(其中透支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3月19日,之后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收费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王仲琴:本院受理尹之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谢民一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侯明芝:本院受理杨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谢民一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安庆市天际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潘祥、杨小芳、潘宜中、刘心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公司安庆分行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15)观民诉保字第0039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杨双龙:本院受理原告吴安玲诉你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杨梓暄随原告吴安玲生活;二、被告杨双龙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给付非婚生女杨梓暄抚养费900元,直至非婚生女杨梓暄能独立生活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吴安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范芸:本院受理涂常青诉范芸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李小姣、安徽省安庆市瑞景洁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刘李程、谢玲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振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李程、谢玲琳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李红光:本院受理原告欧阳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3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欧阳霞借款5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含山县宏业新型建材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含山铝业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诉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含民三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李睿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睿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洪玲:本院受理原告葛瑞、高丽诉被告洪玲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孟凡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韩文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李培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培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曹东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杨庆路:本院受理的合肥市朋满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定远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周吉云、周吉海:本院受理原告罗耕祥诉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吉云、周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吉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罗耕祥支付石子款620175元、利息(以620175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林丽、林松磊、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22.4%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林松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松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林丽追偿;三、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91号立基大厦办1-2301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29274号,建筑面积68.48平方米)、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91号立基大厦办1-2303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29276号,建筑面积56.93平方米)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林丽、林松磊、黄林、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22.4%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林松磊、黄林、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松磊、黄林、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林丽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董必君、郑成勇、黄进、席庆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董必君、郑成勇、黄进、席庆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潘超:本院受理原告何共群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尹振桂、时影、尹振东、杨宁: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0元、利息34739.26元(暂计算至2014年6月9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合计424739.26;并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以抵押房产(房地权证:合庐130008606)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拍卖费用等全部费用(具体内容详见诉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王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磊与被告王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杨磊对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91号民事判决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公  告
安徽中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董杰、刘东、乐婷、董素美、李楠楠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拒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5份、证据材料51份(130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3月4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23日
解散公告
宿州市盛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00000114869,因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现已成立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司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金海大道东侧富澳1#综合楼0102、0103室
联系人:王强
电话:18705578823
2015年12月23日
黄昆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翔与被告黄昆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290000元;2、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吴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翔与被告吴云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226000元;2、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王聪: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王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滞纳金(按月315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2月11日拖欠租金为22050元,滞纳金为1103元,上述款项合计23153元;2、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车辆价值4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孙锦文、安徽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拥军与被告孙锦文、余莎莎、安徽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拥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4000元及利息2970元(以借款5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5日,按年利率6%计算,以后利随本清),合计569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张恩祥、合肥市爱瑞达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文抗与被告张恩祥、合肥市爱瑞达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文抗32447元;二、被告张恩祥、合肥市爱瑞达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文抗19296.8元;三、驳回原告姚文抗的其它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陈翠华、胡平、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凌与被告陈翠华、胡平、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翠华、胡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凌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孟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0元,由原告孟凌负担670元,被告陈翠华、胡平、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419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程志斌、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阮怀先:本院受理阮怀道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丁小龙、杨青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被告丁小龙、杨青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丁小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517.65元,利息7229.84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5年1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丁小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该行为实行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三、若被告丁小龙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丁小龙、杨青青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王岗大道交口东南角圣地雅阁1-31幢、s-5-2幢1102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52214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26元,公关费800元,合计6626元由被告丁小龙、杨青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安徽板蓝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板蓝花饮料有限公司、费维来、章燕、梁发雨、李娜、费维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板蓝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00万元、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板蓝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35000元;三、被告安徽板蓝花饮料有限公司、费维来、章燕、梁发雨、李娜、费维能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板蓝花饮料有限公司、费维来、章燕、梁发雨、李娜、费维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板蓝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费维来、章燕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明珠广场E1号楼12-12D(产权证号:房地权房产中心字第334912号,建筑面积:562.75平方米)、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明珠广场E4号楼30-30D(产权证号:房地权房产中心字第334915号,建筑面积:555.89平方米)两处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内容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安徽板蓝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板蓝花饮料有限公司、费维来、章燕、梁发雨、李娜、费维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板蓝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896299.49元、利息(以7896299.4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板蓝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22万元;三、被告安徽板蓝花饮料有限公司、费维来、章燕、梁发雨、李娜、费维能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板蓝花饮料有限公司、费维来、章燕、梁发雨、李娜、费维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板蓝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费维来、章燕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明珠广场E1号楼12-12D(产权证号:房地权房产中心字第334912号,建筑面积:562.75平方米)、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明珠广场E4号楼30-30D(产权证号:房地权房产中心字第334915号,建筑面积:555.89平方米)两处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内容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合肥东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茉莉杰斯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斌、王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东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3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以29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8日,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以13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茉莉杰斯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斌、王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茉莉杰斯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斌、王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东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东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抵押的登记编号为055109002012015号工矿灯、卷扬机、砂浆泵等机械设备(详见抵押物设备清单)及被告王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12层15号1215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庐字第047673号,建筑面积116.92 平方米)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内容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杨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华与被告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杨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华借款本金50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徐杰、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勇诉被告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高冬生、张琴: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玲诉被告高冬生、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安徽金易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鲁友亮、曾杏园、鲁友专、杨雪琴、鲁友杰、李俊:本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安徽金易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鲁友亮、曾杏园、鲁友专、杨雪琴、鲁友杰、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鲁友杰名下位于绿都商城C区二层013、014、015号商铺(产权证号:庐057157号、庐057158号、庐057159号)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评估总面积:41.61平方米,估价对象总价值:164.76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中安(合)评(2015)字第340100412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安徽大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赵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家云诉被告安徽大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赵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刘飞:本院受理原告杨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292240元,支付欠款利息110232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实际息费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支付违约金1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12472元;二、判令刘飞对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所欠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刘飞:本院受理原告施守聪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317240元,支付欠款利息105799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实际息费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支付违约金1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33039元;二、判令刘飞对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所欠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刘飞:本院受理原告王克伦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288240元,支付欠款利息108061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实际息费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支付违约金1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06301元;二、判令刘飞对安徽铸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所欠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勇诉你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葛道勇、黄咏霞:本院受理原告王成芝、刘玉玲、王成兰、王成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四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05、01916、01907、01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曾庆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盆地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3日
叶虎、刘静、朱永平、宋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