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慎城镇某村村民李某,想承包鱼塘养鱼,但他不是与村委会签订鱼塘承包合同,而是与村民组的部分群众签订鱼塘承包合同,不想村民们又将鱼塘发包本村村民,李某状告这部分村民侵犯了自己鱼塘承包经营权,但由于发包主体和程序违法,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0年1月6日,李某与该镇另外一个行政村的部分村民张某、刘某等13人签订协议承包该村一口废水塘,承包期限30年。2007年3月20日,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刘某等13人之间签订协议,将此水塘又重新发包给本村村民钱某。事发后,李某认为,张某、刘某等13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承包经营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张某、刘某等13人与钱某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鱼塘是村民集体所有,张某、刘某等13人无权代表村集体发包本村鱼塘,法院依法认定,李某与张某、刘某等13人签订的协议无效,李某诉请张某、刘某等13人与钱某间的合同无效,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发包方的主体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本案中李某诉讼所依据的合同发包方既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村民委员会,也未经授权或追认;土地承包方案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故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刘某等13人签订协议无效,李某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斌·